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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建议对员工跳槽收取培训费立法可行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12-25 19: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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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针对网红孟羽童频频发言,指责其以钱为导向,工作不力,辜负了公司培养,离职从事网红行业。董总接受采访时,意难平,其言论升级,不在局限于个人,还建议就公司长期培养的员工跳槽收取培训进行立法,更是引起了大家的讨论。

笔者认为立法建议不可行,理由如下:

一、公司成本和员工贡献角度,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和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是相辅相成的,员工跳槽不会仅单方面造成公司的损失,员工在职期间也作出了贡献。

公司虽对员工的成长有帮助,但员工为公司工作,为企业挣得了利润、促进了企业的成长。员工跳槽,不能仅着眼于公司损失,也应能综合看待。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员工提前跳槽赔偿有法律规定。

对于公司单方面的付出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5条已经有法律安排,即授权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劳动者在服务期满前跳槽,需要赔偿公司相应的违约金,但是违约金只能与培训费持平。

 

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对员工进行非专业技术培训的一般职业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要求跳槽员工赔偿,法律已经对此进行了否定性评价。

葛洲坝人民法院翁小华关于《专业技术培训如何进行界定》一文中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与用人单位组织的一般的职业培训来说应当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使之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经常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此类职业培训也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向劳动者提供一般的职业培训要求与劳动者约定服务器和违约责任。一般从是否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是否针对少数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否进行脱产培训学习,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高昂的培训费用等4个维度综合判断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四、现有的劳动法框架很难很好的处理此类案件,但是从合同法角度就可以对公司有更好的保障。

孟雨童成为网红,董明珠的推波助澜起了巨大作用。一句把孟雨童培养为格力接班人,让其广为人知,有了不小的知名度,从这个维度,格力成就了孟雨童,孟雨童的离职导致格力的网红战略受挫确实也造成了损失。

但是格力的公司投入是无形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金钱成本,在劳动法层面,这种投入很难被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即便有培训,但违约金也只能与培训费持平,对于网红的高额回报,违约金不值一提,所以从劳动法层面,孟雨童跳槽,格力公司很难维权。

但是从合同法角度就不一样,孟雨童与格力公司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签订网红合作合同,既可以约定合作的期限,也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可以远高于劳动法层面的违约金。网红既可以有劳动工资收入,对于自己网红的付出也可以获得不菲的报酬;有了高额违约金的约定,公司也可以更好的防范自己培养的网红擅自跳槽和解除合同,实现多赢。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更能限制其离职后从事网红工作,从跳槽的就业方向予以约束,增加网红的跳槽成本,公司的保护机制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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