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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不给提成,劳动者怎么维权?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12-18 10:26:43

 

律师分析

对于业务、销售岗位,提成是公司对劳动者相应业绩给与的报酬,属于工资的一种。劳动者业绩越好,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就高,劳动者得到提成就应该越多,这样的正向循环,公司蒸蒸日上,实现劳动者和公司的双赢。但是双赢的模式也会产生纠纷,提成纠纷的产生通常是与提成的产生的条件约定不清、计算方式约定不清、回款周期过长、公司的短视等原因有关。

提成类诉讼和其他官司一样,举证责任是胜诉的核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通常需要举证提成发放的条件、自己的业绩、符合提成发放条件的提成金额等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对货款收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负担。

一、对于提成类诉讼,第一点需要举证证明提成发放的条件及计算提成的方式并收集证据

提成发放根据约定的不同,其发放的条件不一样,有些公司按照完成的流程支付提成、有些根据签订订单的金额支付提成、有些根据回款金额支付提成等等。

 劳动合同中约定提成发放条件及计算方式是最常见的,其他的比如公司员工手册、员工业务目标书等其他文书也有规定,但是一个有效的约定,应该有劳动者的签字,否则并不一定对劳动者生效,特别是其中不利于劳动者主张提成的约定,比如公司在提成手册中明确,业务员要回收回款后才能获得提成,但是该手册并没有给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也发放给劳动者的签收的记录,那么诉讼中,通常法院不会直接采纳公司提成手册中的规定。

如劳动者与公司没有约定书面的提成发放条件,那劳动者应该收集公司确有发放提成事实以及提成发放习惯,共同证明虽然没有书面约定,但是双方对于提成及发放条件确有口头约定并按照其实际履行了。常见的证据有:微信对话记录、转账记录中的备注。

二、提成与劳动者的业绩息息相关,第二步,劳动者应该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完成的业绩。

   公司内部管理软件、公司内部的电子邮件和沟通记录、微信与公司财务等的对话记录、业务合同、业务对账文书等可以证明劳动者业绩。

但是劳动者需要注意保存证据的手段,如仅仅采取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的证据会被认定为复印件,没有原件或者原始载体的复印件,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所以对于电子证据,劳动者应该做电子证据固化或者公正,对于业务合同也可以公正保存,也可以扫描后让公司的负责人在微信等实名制确认,微信对话记录在手机中要保存原始记录。

 

三、将以上两点结合起来,证明自己符合提成发放条件及由此证明应得提成的数额。

  如约定提成与公司回款有关是相应的证明难点,但是劳动者可以寻求付款单位的帮助,业务员一般是公司对接付款单位的桥梁,争取取得相应的转账记录或者如无法取得,也可以取得相应的转账信息(比如公司的收款账户是哪个账户,收到款项的时间具体时间)。从诉讼技巧的角度,也可以把付款单位列为第三人,方便法院查清事实。

  如双方并未约定公司回款后发放提成的,公司不能以未回款抗辩不支付提成,劳动者可以在公司未回款前主张提成工资。

 

司法判例

一、未书面约定提成发放条件及提成比例,但是法院采纳了存在提成约定的观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30作出2021)粤03民终5047民事判决书,即.....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宋建忠主张的提成是否应予支持。宋建忠主张九象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提成,其应当举证证明其完成的项目、公司的提成制度等事实。

就宋建忠完成的项目。本案中,九象公司曾向宋建忠发送过2018年相关项目的对账清单,后双方又曾当面对过账目。在上述对账过程中,双方虽然对于最后的提成金额、提成点等存在分歧,但根据对账清单及录音,至少可以证实,九象公司发出的2018年对账清单及在录音中提到的项目,九象公司是确认为宋建忠参与实施。

就提成制度的问题。九象公司称其不存在提成制度,仅是公司依据项目完成的具体情况酌情给予提成,但是九象公司工作人员与宋建忠对账时,曾称按照公司的提成制度走,且在九象公司提交的对账清单中也明确列出了提成点、提成比例等项目,与宋建忠提交表格的项目相同。根据上述事实,可以推定九象公司存在提成制度。在九象公司持有该证据,又未在本案中提交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本院按推定对九象公司不利的原则,对于宋建忠主张的各项目的提成点、提成比例予以采信

对于提成的发放条件,根据宋建忠的自认,其认可提成需待项目回款后才予以发放,也与九象公司在表格中体现的内容一致,因此,本院仅对已回款的部分的提成予以支持。宋建忠主张其完成了涉案的相关项目,其作为项目实际实施人员应当知晓项目的进度及回款情况,其对于具体回款金额负有举证义务。但本案中宋建忠就其实施项目的回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采信九象公司提交表格及录音中对于各项目所列明或确认的回款金额。对比宋建忠、九象公司各自提交的表格及参照双方录音谈话内容,九象公司对于部分项目(比如招商前海经贸三期、科技八路快速通道、中天建设项目、兴源达等项目)的回款予以了确认,按照上述回款金额,经计算,九象公司表格中确认已回款项目对应的提成与宋建忠自认的已发放的提成金额46423元基本相当,在宋建忠未就项目已回款金额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本院对于其主张的提成不予支持,其可待项目回款后,就此后回款部分的提成,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劳动者与公司未约定回款后支付提成的,法院支持劳动者提成主张。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518作出2020)粤03民终28253民事判决书,即....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第一个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足额向其支付2018年度提成工资,被上诉人则否认双方约定了提成工资,称已足额向被上诉人支付约定的工资,故此双方的分歧在于双方是否约定并履行了提成工资。对此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时上诉人曾主张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销售提成,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了上诉人的上述主张,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视为对该事实的确认。第二,一审时上诉人曾举证证明“……销售额多于5000000元,佣金为销售额的4.5%”,一审判决在经查部分记载了该事实,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视为对该事实的确认。第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款项金额远大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工资数额,被上诉人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佐证上诉人的工资结构中有销售提成。一审判决之所以在认定上诉人的工资结构中有销售提成后却未支持其提成工资请求,原因在于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存在部分关键证据未进行公证,无法作为证据采信。一审时,上诉人曾提交(2019)沪东证字第11716号和(2019)沪东证字第11717号两份《公证书》,被上诉人对上述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二审时,上诉人针对上述两份公证书中遗漏未公证的《2018年销售统计表》和Fiona财务交接清单及相关邮件进行了公证,并提交了(2020)沪东证字第4148号《公证书》,被上诉人对该公证书中的《2018年销售统计表》和Fiona财务交接清单不予认可。综上考虑被上诉人对一审、二审中的三份公证书的质证意见以及本案中的其他证据,本院对(2020)沪东证字第4148号《公证书》亦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上诉人主张销售提成依法有据,应当获得支持。虽然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第三点提及“2018年未计算提成的销售额不明,也不应视为全部已回款,上诉人主张该部分的提成工资没有依据由于被上诉人自始至终的态度是否认双方约定了销售提成,更没有举证证明业务提成约定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故此在上诉人已举证证明存在销售提成的约定及销售额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提成款23990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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