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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费维权指南(二)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23-12-26 16: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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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笔者介绍了认定加班的相关知识,这一篇重点介绍加班费的种类、加班费计算基数、维权举证责任、维权证据收集等维权知识,力求更加全面的展示劳动者加班费维权的法律规定以及维权方法。

一、加班费的种类

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般分别平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三类。

(一)平时加班费

超出每日8小时外的工作,一般认定为平时加班,公司应支付平时加班费;

平时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1.75(天)÷8(小时)×平时加班小时数×加班系数150%

(二)休息日加班费

星期六、星期日加班,一般认定为休息日加班,公司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较为特殊,法律规定公司可以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也可以通过补休的方式补齐加班耽误的休息时间,劳动者补休后公司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休息日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1.75(天)÷8(小时)×休息日加班小时数×加班系数200%

3)法定休息日加班

我国的法定休息日为新年,放假1天(1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公司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时间加班,属于法定休息日加班,公司应该支付法定休息日加班费。

 法定休息日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1.75(天)÷8(小时)×休息日加班小时数×加班系数300%

 

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该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指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但是劳动者与公司约定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有效。

 

三、加班费维权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劳动仲裁和诉讼的灵魂,谁举证意味着举证方需要承担更大证明责任,举证不利也意味着主张得不到司法支持,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会被驳回,也就是通常意义的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加班费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有义务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是劳动者如能证明公司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则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承担,公司不提供掌握的加班事实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例如:员工甲申请仲裁向乙公司主张加班费,员工甲举证证明乙方公司每周安排6天工作并提供了公司员工手册予以证明,员工甲主张每周加班一天的加班费主张会得到仲裁委支持;相反员工甲没有掌握公司的员工手册,但是员工甲和乙方公司人事的微信沟通中,证明公司对员工甲每月考勤,相关的考勤记录掌握在乙方公司,因为考勤对乙公司不利,乙公司在劳动仲裁拒不提供,则仲裁委一样会支持员工甲的加班费主张。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的,用人单位承担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的时间范围不是无期限的,一般与法律规定公司保存工资台账的时间一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各地则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的员工工资条例,对于公司保存上述工资台账的时间不同,比如原《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五、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倒置举证时间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公司保存台账两年的时间一致。2022年,《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将公司保存台账时间调整为3年,故公司的举证责任的时间范围应相应调整为3年。

 

四、加班费维权的证据收集

第三点我们理清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说明劳动者有义务举证证明加班事实或者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要实现上述举证责任,则劳动者可以依靠掌握的证据予以实现。每个加班费案件可能存在的证据类型不一样,但是也有某些证据出现的频率较高,收集证据的方式也具有普遍性,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收集自己需要准备的证据,笔者将一一予以介绍,帮助大家理清思路,举一反三。

(一)证据收集要保存证据原件、证据原始载体,上述均无法保存的,应该做证据公正或者电子证据固化。

  没有原件和或者原始载体当庭核对的证据,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收集证据的首要就是保存原件、证据原始载体,比如加盖公章的合同属于原件、保存微信对话记录的手机属于原始载体。证据公正或者电子证据固化的复印件,相当于提前由第三方机构核对原件或者原始载体并予以出具证明,相当于原件地位,也是会被采纳的。

  某些特殊的证据形式在实践中常常被误认为原件,但是实际为证据复印件,需要特别注意。比如对文书的拍照或录像,手机屏幕、电脑屏幕的截图或录屏,转发的电子邮件,文书的彩色复印件。

(二)加班费案件常见证据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最常见的证据,对于证明劳动者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事实常常是最直接的证据;

2、公司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可以直接证明公司是否对员工进行考勤、公司的工作时间等事实,如公司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则可以直接证明认定加班事实,如证明公司存在考勤制度,公司掌握考勤数据,则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承担。

3、与公司人事等微信、短信等实名制平台的沟通记录,可以从直接证明公司对员工存在考勤的事实,证明效果同员工手册。

4、公司每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工资条,工资条能较为直接显示加班时间、加班费,如果存在计算错误或者与约定不符或者未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5、公司考勤系统中的加班数据,现在比较通行的钉钉打卡等,软件中会显示打卡情况,及时予以公正或者电子固化,可以比较直接的证明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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